• 索  引  号:11620300MB16290976/2025-66194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金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发文日期:
  • 标       题:《甘肃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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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概述:《甘肃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2024年12月24日,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甘肃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甘肃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甘肃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24日,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甘肃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一、制定背景

2021年4月15日,国务院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正式施行,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2022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2〕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各垂直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推进我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制定了《甘肃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层面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

2.省级层面政策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111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诚信甘肃”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23〕7号),《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甘信用办发〔2021〕3号),《甘肃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甘信用办发〔2023〕3号),《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

三、制定过程

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高度重视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多次召开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结合我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际,深入调研论证,制定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经吸收借鉴其他省份在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方面的主要经验和做法,多次广泛征求市(州)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局相关处室(单位)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并通过省粮食和储备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实施细则》(审议稿),经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以及司法部门备案后,于2024年12月24日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甘肃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共二十九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评价、信用修复、权利与救济等内容。第1至4条明确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信用监管概念、企业信用信息范围等。第5至11条明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以及对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公示、维护的具体规定;其中明确省局和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具体职责,信用公示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共享不公示,普通程序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只共享不公示,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其中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1年。第12至15条对粮食企业信用评价作出明确规定,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自注册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企业,不纳入当期评价范围;粮食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级。第16至25条明确对各种评价等级所采取的对应奖惩措施以及失信修复管理;明确规定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粮食企业,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采取依法限制享受粮食流通领域相关扶持政策或在“双随机”检查中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的举措。第26、27条明确异议救济;第28至29条明确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下一步,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以《实施细则》实施为契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粮食企业信用档案,建立粮食领域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粮食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相关文件:《甘肃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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