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应对恶劣天气影响蔬菜供应能力,保障全市冬春蔬菜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提高市场应急保供和调控能力,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通知》(甘粮物〔20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域内市级冬春蔬菜储备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冬春蔬菜储备(以下简称“储备蔬菜”),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城区域内调控市场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市场供应的蔬菜。
冬春蔬菜储备主要品种以大白菜、土豆、洋葱、白(胡)萝卜等耐储存、易周转的蔬菜为主,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和储藏能力适当调整蔬菜储备品种。
第四条 冬春蔬菜储备规模按照全市城区人口每人每天消费0.5公斤蔬菜、保证7天消费量确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适当增加储备数量。
第五条 冬春蔬菜储备期原则上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底,每储备期为4个月,并每年按期实施。储备蔬菜实行元旦、春节等分批次投放,在库率实行逐次递减,须于3月底前全部投放完毕。
第六条 冬春蔬菜储备的存储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托若干骨干蔬菜流通企业、生产基地、农业合作社和生产大户,实行“政府委托、企业运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和扶持;坚持保障日常消费与满足应急需要相结合,以保障市场供应、抑制菜价大幅度上涨为重点,确保储备菜调得进、存得好、销得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确定承储企业;负责与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组织实施储备蔬菜的入库验收、日常管理、投放,以及补贴资金的组织实施工作等。
第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下达年度储备计划;根据蔬菜价格及市场波动情况提出储备动用意见。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补贴标准,做好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并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对储备蔬菜提前进行抽检,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蔬菜在库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蔬菜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企业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蔬菜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
第三章 承储企业确定
第十二条 冬春蔬菜储备的存储地点和设施的选择,按照“远近结合、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节约成本,规模承储、科学保菜”的原则,以调运便利的城区储备和近郊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储备规模和布局,按照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从申请企业中择优选定。
第四章 收储与验收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按照储备计划下达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积极做好储备菜的购入。储备蔬菜入库数量与入储计划数量的差异不得超过1%。未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延期执行。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储备蔬菜入储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五条 因承储企业没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改委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蔬菜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的指令执行。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完成储备菜收购任务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对承储企业入库的储备菜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对储备菜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保证储备菜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章 市场投放
第十八条 冬春蔬菜储备的市场投放,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市场蔬菜供需、价格波动等情况,适时提出冬春储备蔬菜投放方案,确定投放价格,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展储备蔬菜投放:
(一)元旦、春节等冬春鲜菜供应淡季;
(二)蔬菜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一周内部分蔬菜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幅度较大;
(三)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四)市政府认为需要投放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储备期内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菜。储备期内在不启动政府储备投放的情况下,储备蔬菜可参与企业经营周转。按先进后出原则,承储企业必须保证承储数量。
第二十一条 储备期结束后,承储企业自行进行储备蔬菜的销售。
第六章 储备补贴
第二十二条 冬春蔬菜储备补贴,由市财政按每储备期、每吨500元的标准进行包干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在收储蔬菜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所需资金的利息、仓储、装卸、运输、损耗等以及投放价格低于市场价的差价。
第二十三条 冬春蔬菜储备的补贴资金,应按补贴标准,储备期满后一次性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二十四条 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储备蔬菜收购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督查,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储备蔬菜承储费用等财政补贴的,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委托储备合同》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县、区级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金昌市发展改革委、金昌市财政局、金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