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肉管理,确保市级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应急调控作用,参照《甘肃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肉,是指由财政专项补贴收储,专门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等肉类产品。
第三条 市级储备肉是市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权属市政府。
第四条 市级储备肉按照区域辐射、布局合理、保障应急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制度。
第五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级储备肉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各司其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肉的总体规划和总量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按照市政府决定,下达收储、动用指令。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提出增加市级冻猪肉储备规模和投放计划。
第八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肉的收储、轮换等行政管理工作,下达储备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对市级储备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肉费用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投放,严格履行市级储备肉储备管理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肉计划执行期内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在紧急动用时,按照要求无条件保质足量迅速投放。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的肉类屠宰、加工和经营企业。
(二)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存冷库。牛羊肉储存冷库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认证的清真库。承储企业与冷库应在同一区域范围内。
(三)承储企业必须在金昌市区域内,交通便利,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和有效的市场投放能力,能够承担市级储备肉的安全责任。
(四)具有较好的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按照布局合理、加强管理的原则,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市级储备肉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操作不规范、储备不安全和投放不及时等情形,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责令整改、扣减储备费用补贴、终止储备合同或取消承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市级储备肉承储业务。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肉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因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不再具备市级储备肉承储条件的企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情况调整或取消承储企业储备资格。
第四章 承储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肉实行计划管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储备布局,向承储企业下达年度储存计划,签订储备管理合同。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储备计划,组织实施收储工作,并及时报告收储计划落实情况。未经同意,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拖延执行市级储备肉计划。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肉原则上应当在入库前30日内生产。市级储备肉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储备的冻羊肉、冻牛肉应当符合清真食品相关规定。入库前必须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肉品才能作为市级储备肉储存。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肉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肉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肉在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月份统计报表制度,在每月2日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市级储备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肉实行轮换更新制度。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肉轮换,冻猪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冻牛、羊肉原则上不轮换,每轮储存8个月左右。轮空期不超过30日。
市级储备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必须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及时补库。轮换期间,市级储备肉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承储量的75%。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肉的储备费用实行“保障储备、核定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由市财政以每月每吨300元标准按年度包干拨付,费用包括:冷藏保管费、贷款利息、库存损耗、投放出库费和投放时产生的价差。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肉动用权属市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市级储备肉动用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计划,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肉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同品种、同数量、同质量在30日内补库,并将补库结果及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六章 投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肉的投放,是指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情形,为保障民生消费需求而动用的市级储备肉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肉投放价格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市财政局共同核定,原则上应当低于当地市场同期同类同品质肉品价格。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肉的投放要设置销售专区或专柜,悬挂统一标识,公示品名、价格、检验检疫证明及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肉投放时,要打击囤积居奇或变相高价销售,确保消费群体直接受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市级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承储企业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市级储备肉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不及时整改的,扣拨其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县(区)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办法由金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金昌市发展改革委、金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